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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号,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建设工地。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工作需要,经与被告人贾某某合谋,通过贾某某联系制作了署名为“董某某”的伪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伪造身份证各1本,并使用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和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杭州市城建培训中心关于查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函;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案发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两名被告人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3*******)、贾某某(联系电话182********)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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