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村。因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于2017年被安丘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安丘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3时40分许,在安丘市五里河桥路口东200米处,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使用钢管、木棍等工具,无故殴打被害人郑某某,致使郑某某受伤,殴打过程中致其小米手机被损坏。后被告人贾某某将郑某某驾驶的红色现代轿车损坏。经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涉案的鲁******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及小米牌手机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适用缓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荣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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