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6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6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一起在淅川县老城镇水域进行电打鱼,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水域属于禁渔区,电打鱼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站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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