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道**号**栋**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年**月**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从江西省赣州监狱押解至赣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曾用名“**”),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汉族,初中,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楼**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从江西省赣州监狱押解至赣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及林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镇****会所**楼***包厢消费。李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在包厢外面遇见董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三名男子。林某某对黄某某拳打脚踢,李某某、刘某某与黄某某等人相互殴打,董某某持刀追砍林某某。李某某返回包厢纠集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冲出包厢围殴董某某。李某某、赖某某等人适用铝合金护栏、烟灰缸、冰桶等工具殴打被董某某。经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7年6月7日晚,黄某某(在逃)、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吧消费时,因未穿上衣与酒吧保安发生冲突,黄某某被打受伤(活体检验为轻伤一级)。当晚,黄某某、李某某和郭某某、刘某乙、林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次日去找**酒吧的老板。2017年6月8日14时左右,刘某某纠集了郭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等人纠集了李某某、李某丙、谢某某、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计纠集了四五十人围堵在37#酒吧门口的停车坪上,不让行人通过、不让车辆停放在该停车场。18时左右,黄某某等人给李某某等人安排了盒饭等食物,该四五十人饭后将快餐盒等砸向**酒吧大门、招牌,将剩饭剩菜撒在酒吧门口的停车场。直至当晚20时,黄某某等人才离开。当日14时至20时期间,**酒吧门口路段行人通行、车辆停放受阻,**酒吧被迫停业,酒吧老板卢某某被迫支付赔偿金38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转账凭证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其他公民,情节恶劣;且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其他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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