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嘉善县**街道**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嘉善县**街道**里**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明知“励扬太阳城”系赌博网站,仍担任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并负责网站推广、发展会员等工作,诱导他人在该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并按照其发展的赌博人员所输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取提成,期间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3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共计退出非法所得39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 证人顾某某、金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查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明知系赌博网站仍然提供帮助行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9000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静
检察官助理:李培丽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