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84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于2020年8月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于2020年8月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对同案犯赵某某、章某某进行追诉后一并审查,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章某某、赵某某多次煽动、邀约德阳市旌阳区**镇**村村民采取围堵、拦截施工设备、人员的方式对位于该村的德都高速DDTJ3标段项目工地施工进行阻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致使该工地无法正常施工,造成人员、机械设备窝工,直接损失达173538元。其中李某某煽动村民堵路、参与堵路的期间为2020年6月19日自2020年8月5日,对应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73538元;章某某、赵某某煽动村民堵路、参与堵路的期间为2020年6月19日自2020年7月13日,对应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7277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章某某积极参与并煽动、邀约村民阻碍建设工地施工,致使施工无法进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检察官助理:张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38383****(李某某)、1816130****(赵某某)、1528382****(章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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