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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赵某某赌博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90********,汉族,中专毕业,个体户,非共产党员,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住河南省新郑市**镇**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2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90********,汉族,专科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2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新郑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0月12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一停车场院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2020年7月31日,郑州市众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郑众会专字(2020)第074号审计报告,根据常国安提供的用于李某某停车场内赌博的2020年1月24日-2020年2月20日期间微信转账记录合计62.51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4、郑州市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二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君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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