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自称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农民,住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勐冒县**区**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4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4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自称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农民,住缅甸联邦共和国缅甸佤邦勐冒县**区**乡**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4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4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鲍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携带毒品从缅甸联邦共和国将毒品走私入境至中国沧源自治县县城。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鲍某某乘一辆白色微型车(车牌号为:云******)准备前往临沧,途经沧源自治县糯良边防派出所营区门口,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民警盘查,当公安民警引导驾驶员将车停到糯良边防派出所营区内时,被告人李某某下车就往营区门外逃跑后被抓获,被告人赵某某、鲍某某被当场抓获。经检查,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坨,净重6107.6克;当场从被告人赵某某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2坨,净重671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书证:身份情况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驾驶员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法医人类学检验鉴定书;
6.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走私、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辉
2019年1月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8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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