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99********,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96********,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
上述二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将毒品藏匿在百香果内通过芒市双鹿物流公司发往昆明。12月3日,二人在芒市玖零租车行租用云AG****轿车前往昆明等待接取毒品。12月5日10时许,二人在昆明巨力物流园双鹿物流公司接取毒品时被抓获,后从二人发往昆明的25箱百香果的其中一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974.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兵、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二0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现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九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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