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户籍地为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府**栋**室。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11.28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向其宣布,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行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聚集被告人连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饶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华某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以用扑克推牌九的方式,在太和县**镇**会所楼顶简易房、王某某厂房、孙某某窑厂简易房等地进行聚众赌博,赌注为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并在庄家赢钱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头,每场可抽头至少两万元。累计可知,其间,李某某开设赌场累计至少20场,抽头渔利数额达到40万余元。连某某抽头渔利数额达到8万余元。
2016年左右,李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合局至少20场,每场抽头渔利数额至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淼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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