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养生会所管理人、经营者,被告人邓某某系出租车司机。2019年8月间,李某某通过邓某某,介绍店内技师乔某某向他人卖淫两次;2019年8月12日,李某某通过邓某某,介绍店内技师王某某向他人卖淫一次,二人从中获利。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合同书、手机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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