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Z66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9年3月10 因盗窃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6年5月23日因盗窃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伙同另一名女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地铁8号线东郊记忆站施工工地,趁无人之机,共同将放于工地内的40块门套铝板盗走后逃离现场。尔后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先后骑三轮车将门套铝板拉至本市成华区二仙桥东二路一废品收购站销赃。同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在本市跳蹬河南路被民警抓获,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门套铝板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27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发货清单等;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现场天网监控;4、检查、辨认、勘验等笔录;5、被害单位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实施的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本案不区分主从。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八份、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三份、光盘两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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