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无,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山东省寿光**宿舍。2019年8月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7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现住山东省寿光**宿舍。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邱某甲、邱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奥迪越野车自北向南行驶至寿光市**路12公里500米处撞击护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乙,要被告人邱某乙联系其侄子被告人邱某甲到现场冒充驾驶员。三被告人商量好后由被告人邱某甲拨打**保险电话报案。2019年7月11日被害人***保险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李某某赔付车辆维修费8811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车辆维修费88110元退赔被害人******保险有限公司,护栏维修费17550元赔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实物赔付确认书、预付支付回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话单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保险有限公司职工张某某、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神眼系统电子卡口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邱某甲、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共谋,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编造虚假的原因,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88110元,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邱某甲、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清华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宿舍;被告人邱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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