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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邱某某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刑诉〔2018〕3号

被告单位东莞市*甲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1355****,单位地址东莞市**社区**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东莞**公司**,联系方式:1354947****。

被告单位江西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063483****,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吉安),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江西**公司**,联系方式:1877996****。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91973********,汉族,高中文化,东莞**公司、江西**公司**,出生地四川省西充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0552****,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商户,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街**巷**号**,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园**座**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东莞**电子**,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社,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商户,出生地广东省潮阳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巷**号**,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街**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东莞市*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900664965****,住所地东莞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甲公司法律**,联系电话:1388648****。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甲公司**,出生地广东省潮阳市,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5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东莞**公司、江西**公司、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闫某某、林某某、陈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5月24日至6月24日、自9月7日至10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5月9日至5月24日、自7月24日至8月7日、自10月7日至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黄某某(另案处理)在黄石市下陆区注册成立了**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并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通过任某某(另案处理)、贺某某(另案处理)将空白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等17家公司虚开,价税合计115079590.24元,其中税款16720935.43元,并全部申报抵扣。其中,*丙公司等接票公司在取得大量进项后又向涉案东莞**公司、江西**公司、东莞*甲公司等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因被告单位东莞**公司、江西**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被告人邱某某找其他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诺给予开票金额的8.5%作为开票费。后邱某某找到被告人林某某,按开具票面金额的6%让其联系虚开税票,林某某再联系“陈某”以*丙公司等向东莞**公司、江西**公司开票。经审计,*丁公司向东莞**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价税合计1803958元,税额262113.45元;**公司向东莞市**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价税合计4327651元,税额628803.99元;*戊公司向江西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95740元,税额130150.24元;*丙公司向东莞市**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价税合计4364600元,税额634172.64元、向江西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7份,价税合计8970060元,税额1303342.05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申报抵扣。

2016年8月份,**公司虚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出发票含税金额81167元,税额11793.48元。

2.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因东莞**公司、江西**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东莞**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闫某某找其他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决定给予开票金额的8.5%作为开票费。后闫某某联系“陈某”以*庚公司、*己公司向东莞**公司、江西**公司开票。经审计,*庚公司向东莞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935220元,税额135886.67元;*己公司向江西**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价税合计11802305元,税额1714865.05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申报抵扣。

2016年10月份,*庚公司虚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出税票金额935220元,税额135886元。

3.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乙因被告单位*甲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便联系“彭某”按开票面金额的6.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庚公司向*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价税合计7274008.03元,税额1056907.17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申报抵扣。

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闫某某、林某某分别于2016年11月24日、2017年3月31日、2018年1月13日、2018年1月25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乙于2017年5月24日接受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黄石市公安局暂扣被告人李某甲430万元、邱某某70万元、林某某120万元、陈某乙1056907.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莞**公司、*丙公司等工商注册资料、往来合同、税票、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4.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闫某某、林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甲电子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子有限公司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是两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闫某某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某明知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其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东莞市*乙电子有限公司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高军
代理检察员:张细卫

2018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栋**室,联系电话:1350009****;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园**座**单元**室,联系电话:1382728****;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43153****;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深圳市福田区**街**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63281****;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联系电话:1353900****。

2.案卷材料18册、审计报告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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