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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贪污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成武县**集镇粮所所长,现住成武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成武县**集镇粮所职工,现住成武县**镇**街**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成武县**集镇粮所职工,现住成武县**镇**街**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9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负责管理成武县**集镇粮所的职务便利,伙同**集镇粮所职工邵某某、王某某、鹿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已故)将**集镇粮所粮仓出租给他人,其中2014年收取租金20000元、2015年收取租金24000元、2016年收取租金25000元,共计收取租金69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将2014年、2015年租金以“看家费”的名义私分,其中李某某、邵某某、鹿某某均分得9000元,王某某分得11000元,张某某分得1000元。2016年租金由李某某、邵某某各分10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贪污数额共计59000元,个人得款均为19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贪污数额共计39000元,个人得款11000元,犯罪所得均用于家庭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路**号**号、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街**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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