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曾用名邹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道**段**号**栋**单元**楼**号,住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谋利,于2019年5月利用手机“闲聊”APP载体,建立群号为9001644760的闲聊赌博群(该群先后更名为:老朋友茶馆、老朋友娱乐群等)。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其妻)被告人邹某某拉入群,让被告人邹某某负责收取抽头的房费。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其母亲刘润仙的身份信息注册了闲聊账户,被告人邹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注册了闲聊账户,二被告人让赌客使用“豆豆川南牌馆”APP棋牌软件以打“自贡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收房费的名义从中抽头渔利。经核实,自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使用三个闲聊账户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12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房费统计表等;
2.证人钟某某、林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
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手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群,“开房”让人进入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郁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住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88141****;被告人邹某某取保候审,住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99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起诉书18份,起诉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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