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涟源市**镇**村**组。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2014年7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5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4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左右,被告人邹某某明知一陌生男子的红色五菱牌面包车无相关合法手续,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值以8000 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使用。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邹某某的套牌红色五菱面包车无相关合法手续,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以10800元的价格在邹某某手中购买该车辆并使用。该车的发动机号为UBC1621385、车架号LZWADAGA2B4593138。经查,该车车主系湖南省邵东县**镇**村村民贺某某,该车于2012年3月6日在邵东县被盗。该车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失主贺某某。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在2014年10月的价值为3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上缴10800元赃款到涟源市公安局,被告人李某某上缴15000元赃款到涟源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抢骗机动车登记表、领条等书证;2.证人鲍某某、吴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并转卖,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81****、1807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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