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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邹某某非法拘禁、李某某虚假诉讼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2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安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2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安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邹某某,将借款人张某某的担保人任某某从家中带走,三人带着任某某到借款人张某某家要账,邹某某负责看着任某某,如张某某、任某某不还钱,就不让任某某离开张某某家,并在让邹某某看着任某某在张某某家住了一晚,第二天张某某报警后,李某某开车同邹某某将任某某转移至宾馆,继续逼迫任某某还钱,最终非法拘禁任某某长达2天2晚,强迫任某某偿还利息1万8千元后才让任某某回家。

2016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借给王某某2万元后,其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归还,2016年11月份,李某某谎称刘某某处有资金可以借出来,用于偿还欠李某某的钱,并带领其到刘某某处借钱,同时李某某将自己9万元资金转账至刘某某名下,并指使刘某某将资金出借给王某某,李某某再以让其还钱为由,将此笔9万元资金转账至自己名下。期间,李某某指使刘某某多次向其催要欠款,2016年12月4日,2017年李某某称可以借给其11.8万元,归还刘某某的9万元本金及利息,为了还刘某某的欠款,便给李某某打了11.8万元的借条和收条,李某某分三笔打了11.8万元,但其感觉利息高,二人随即到银行将到账的6.8万元支出来,存入了李某某的银行卡,12月6日,李某某持王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将剩余的5万元支出来,但李某某未将借条交还,而是在2017年1月4日,李某某隐瞒其已经归还11.8万元的事实,以欠李某某11.8万元为由起诉至安平县人民法院,经安平县人民法院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李某某均败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害人陈述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四)辨认笔录

(五)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备从宽处罚的客观条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邹某某,2015年7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备从宽处罚的客观条件,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长锁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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