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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91993********,汉族,大专毕业,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河南省伊川县******组。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7041992********,汉族,大专毕业,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区**路**幢**单元**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号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通过网络购买近5000条左右公民个人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之后在洛阳市西工区**商务大厦**室组织公司员工庄某某等人用购买的公民身份信息在“新浪看点”平台注册账号,再将注册的账号以每条30元至4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非法获利154150元。案发后,李某某、郑某某分别退回非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新浪看点服务协议、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

2. 证人庄某某、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供述及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俊丽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肆册,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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