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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郑某某容留卖淫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8〕60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前的几天,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经营的昭通市昭阳区**路**号附**号房旅社内容留翟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等人卖淫。2018年9月20日0时许,该旅社的**房间、**房间分别容留翟某某和史某某、周某某和赵某某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故意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18年12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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