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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3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镇**街**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3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3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7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6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申某甲、申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申某甲、申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申某甲、申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伙同秦某某、范某某、康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延津县**乡**村李某乙(另案处理)家用麻将推饼的方式开设赌场5次,赌场每次抽水最少4000余元,共计抽头渔利20000余元。被告人申某甲为秦某某、李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接送参赌人员2次。

2.2016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秦某某、范某某、康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延津县**乡**村被告人申某乙家用麻将推饼的方式开设赌场2次,赌场每次抽水最少4000余元,共计抽头渔利8000余元。被告人申某乙在明知秦某某、李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赌博场地,共获利1000元。

3.2016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秦某某、范某某、康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延津县**乡**小区一单元房内用麻将推饼的方式开设赌场2次,赌场每次抽水最少4000余元,共计抽头渔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张某某、魏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申某甲、申某乙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申某甲、申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申某甲、申某乙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申某甲、申某乙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申某甲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被告人申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2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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