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渔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渔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0时许驾驶一艘泡沫渔船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奥体中心附近海域收之前在该处放置的网笼,当收了2条网笼后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霞山大队查获,当场缴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4只。经测量,扣押的网笼最小网目尺寸为14m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水产品4只、网笼2个,自制渔船1艘;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书证:《关于做好2020年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304号、《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
4.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辨认材料;
6.现场勘验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三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普
检察官助理:何思俭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1442****、1802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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