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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郑某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9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本案,2017年10月1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犯罪,2017年10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5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社区浏阳市**镇**路**小区**号。因本案,2017年10月1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犯罪,2017年10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8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0日上午,之前在江西省上栗县从事花炮生产的本市**镇**社区村民蔡某某(在逃)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人郑某某帮其处理存放在**镇**村附近一房屋内的废弃花炮药物。被告人郑某某便联系了被告人李某某,要其帮助运送。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己的湘******面包车和被告人郑某某一起在蔡某某带领下,来到存放药物的江西省上栗县**旧民房内,三人一起将疑似黑火药、亮珠等药物装上车,准备运往本市**镇某废弃煤矿埋掉。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驾车途经东风界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检查站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疑似黑火药颗粒206.96千克、黑火药粉末56.64千克、亮珠颗粒53.36千克及红丹颗粒17.08千克等花炮药物,后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鉴定,上述四种花炮药物均为烟火药。当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被传讯,均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查获的药物及其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疑似烟花药物称量登记表、称重笔录、提取笔录、车辆现场照片、指认称重笔录、指认药物存放现场照片、归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病历资料、医学诊断意见书、报告、运输车辆移交函、在逃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检验报告;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因花炮生产处理废弃药物而非法运输爆炸物烟火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两被告人均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18年9月21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李1580254****、郑1557599****);

二、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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