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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郝某某等盗窃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等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磐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均为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位于磐石市**街**小区**栋门市内网店的员工。2019年9月,因日常工作需要,李某某掌握了店主的手机解锁密码,其发现该店铺内的16号、30号手机的支付密码与该解锁密码相同,遂产生盗窃上述两部手机微信钱包内钱款的想法,遂伙同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通过利用微信支付密码进行转账及替换网店的收款二维码进行收款等方式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7日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该店铺16号、30号手机的微信钱包内,利用事先掌握的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8400元。

2.2019年9月23日至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郝某某合谋共同盗窃店铺16号、30号手机微信钱包内钱款,并约定按照5:5比例分赃,二人先后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20772元,其中利用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20772。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1272元、郝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9500元。

3.2019年10月15日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合谋共同盗窃店铺16号、30号手机微信钱包内钱款,三人约定按2:2:1比例分赃,三人先后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46576.5元,其中利用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的方式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11260元、利用替换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35316.5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630.6元、郝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630.6元、刘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9315.3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钱款共计人民币75748.5元;被告人郝某某盗窃钱款共计人民币67348.5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钱款共计人民币46576.5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得知网店老板陈某某报警后,在店内等候公安机关传唤。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刘某某的父母代其三人向被害人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白色iPhone手机一部,红色vivo手机一部,灰色iPhone 11手机一部。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4.指认现场照片;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6.刑事赔偿谅解书;7.从**公司调取的微信账号转账记录光盘一张;8.工作说明。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刘某某的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刘某某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随案移送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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