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0********,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街道**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找郭某某伪造了三枚印章,字样为“山东诸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初级中学、诸城市**小学”,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使用该伪造的印章从程某某处借钱。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上述三枚印章印文不是印章直接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工作证明等;2.文件检验鉴定书;3.辨认、扣押笔录;4.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目无国法,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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