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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郭某某职务侵占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赤峰市松山区**有限公司开发筹建小组成员、**村承租土地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小区。无前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1********,满族,高中文化,中共赤峰市松山区****村党支部原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号。无前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7日,松山区**有限公司与松山区**乡**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本村2278亩土地承包给松山区**有限公司。松山区**村委会原主任李某某与松山区**有限公司开发筹建小组成员、**村承租土地负责人郭某某二人共谋侵占**村集体所有140亩土地承包款336000元,其中被告人郭某某侵占土地承包款19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侵占土地承包款144000元。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李某某二人在调查期间主动将侵占土地承包款336000元上缴至调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史某甲、刘某某、史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二人共同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天琦

检察员:周东兵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涉案款33600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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