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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郭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住杏花岭区**号楼**单元**。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10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巷**号,住杏花岭区**号楼**单元**。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2018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和被害人王某某闲聊过程中得知,王某某家在我市晋源区法院有一件民事官司,一审已败诉,二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家希望找关系疏通能够二审胜诉。被告人郭某某将此情况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之后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和郭某某来到王某某父母家,该二人明知没有能力为王某某家办此事,仍承诺可以帮王某某家把官司打赢,需要40万。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王某某在我市杏花岭区**号楼**单元**李某某家中的将4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郭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将此40万元全部挥霍,用于购买轿车及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均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继刚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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