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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郭某某诈骗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镇**村**组,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号楼**门市。现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辽源市西安区**楼**楼。现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封建迷信思想,给他人“治病”“转运”等方法实施诈骗。二人分工明确,采用“装神弄鬼”的手段,欺骗他人,实施诈骗。被告人李某某主要是负责“大神”的角色,称自己能“看事”,又谎称他人身上“有鬼”需要“请仙、叫仙”来欺骗他人;被告人郭某某主要是负责“二神”的角色,具体是配合大神对话,主要是负责一边敲鼓一边“唱词”。二人先后通过“叫仙”“送鬼”“破关”“开马绊”等方式共同实施诈骗被害人李某甲7起。共同诈骗李某甲钱款10582.6元,被告人李某某又通过“还阴债”“堕胎英灵”等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李某甲3起,诈骗金额4446,李某某共诈骗被害人李某甲10起,诈骗金额15028.6元。郭某某诈骗7起,诈骗李某甲金额10582.6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0日18时至次日0时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在辽源市西安区**镇**村**组一民宅内,利用封建迷信思想,采用“叫仙”“唱词”的方式,由李某某负责“看事”,郭某某配合其对话,并敲鼓唱词,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后实施诈骗被害人李某甲钱财1920元。其中李某某通过微信获利860 元,通过“压香炉子”获利现金100元,共计获利960元;郭某某通过微信获利660元,通过“压鼓”钱获利100元现金,写“堂单子”获利200元,共计获利960元。

2.2020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在辽源市龙山区**镇**村**组姜某某家中,利用封建迷信思想,采用“开马绊”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甲1060元,李某某通过“压香炉子”和出售祭祀用品获利现金960元,郭某某通过“压鼓”获利100元现金。

3.2020年8月16日12时至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在辽源市西安区**镇**村**组一民宅内,利用封建迷信思想,采用“破关”、“破童子关”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甲1666.6元,李某某获利666.6 元,郭某某获利1000元。

4.2020年8月18日12至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在辽源市西安区**镇**村**组一民宅内,利用封建迷信思想,采用“开马绊”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甲200元。李某某通过“压香炉子”获利现金100元,郭某某通过“压鼓”获利100元现金。

5.2020年9月12日12时至14时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在辽源市西安区**镇**村**组**民宅内,利用封建迷信思想,采用“叫仙”“唱词”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诈骗,诈骗李某甲2288元。李某某共计获利1600元;郭某某共计获利688元。

6.2020年9月13日10时至19时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诈骗,共诈骗被害人李某甲1248元。郭某某在辽源市西安区**区**号楼**单元**室,通过写“堂单子”的方式,诈骗李某甲310元。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聚正缘”的方式,谎称能帮李某甲找到对象,对李某甲实施诈骗,诈骗李某甲各项费用938元。

7.2020年9月18日至9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李某甲家(辽源市西安区**区**号楼**单元**室)中,李某某得知被害人李某甲曾经打过胎,便谎称李某甲家的孩子身上有“堕胎英灵”需要超度为由,来化解孩子的“唧唧”。李某某通过“堕胎英灵”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诈骗。李某某诈骗1996元。

8.2020年9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被害人李某甲“地府缺钱”,需要给“地府送钱”为由来化解李某甲的运气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诈骗,诈骗660元。

9.2020年9月28日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在辽源市东辽县**镇**村**组一民宅内,利用封建迷信思想,采用“叫仙”“唱词”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诈骗。诈骗被害人李某甲2200元。李某某通过“叫仙”诈骗1000元现金,通过“压香炉子”获利现金100元,共计获利1100元;郭某某通过“唱词”和“写堂单子”共计诈骗李某甲1100元。

10.2020年9月2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被害人李某甲需要还“阴债”、还 “口噎”为由来化解李某甲的运气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诈骗。诈骗李某甲1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指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手段,共同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甲财物,被告人李某某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手段,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甲的财物,二被告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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