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乡**路。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与潘某某各携带一支疑似枪支来到简阳市**水库打鸟。打鸟过程中,周围群众报警,三人被民警当场挡获。民警在现场查获三支疑似枪支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所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非法持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研
检察官助理:白 雪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0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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