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人,身份证号码532323196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屯**村**号,2013年5月年至2019年4月任牟定县共和镇**村民小组委员,报账员;2019年4月2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牟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牟定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毕某某,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身份证号码532323196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屯**村**号,2013年5月年至2018年11月10日任牟定县共和镇**村民小组委员,副组长;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7月15日任发**村代理组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9月12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3日中午,牟定县共和镇平屯居委会发**村居民小组副组长金某某与报账员李某某共谋、利用职务便利,将李某某经管的本村未兑付的征地补偿集体资金挪出归金某某赔借款使用140000元。该笔资金于2018年10月7日归,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未兑现的土地征用补偿集体资金挪出归金某某使用140000元,数额加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挪用资金在案发前已归还。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挪用资金在案发前已归还。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李某某、金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至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用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牟定县看守所
2、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3、起诉书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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