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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金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共和镇拥军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新城吉利湖街**号**单元**楼**门,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11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共和镇拥军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岳家街交汇皓月东郡君子兰基地,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12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史某某、金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2日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金某某、史某某(另行处理)、金某甲(另行处理),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新大街红马检车线对面及警备路高架桥停车场处,未经任何政府部门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经营汽油销售业务。被告人通过熟人互相介绍的方式招揽客户,以每升6.1元至6.58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某某等人销售汽油,并以现金或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所获款项已被李某某、金某某、史斌、金宇杭消费使用。

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非法经营汽油金额为64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史某某、金某甲、张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史某某、张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收款二维码复印件、被告人金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金某甲微信二维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情况列表; 

2.证人史某某、金某甲、张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理化)字[2018]0524号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岩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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