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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钟某某、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街道**路**巷**号。因吸毒2019年10月1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0月2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坑**号,住址福建省武平县**街道**岭下**号。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下**号,住址福建省武平县**街道**首府**栋B梯**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0月2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上述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底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武平县**街道**路***巷**号家中先后多次容留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以及刘某乙(另案处理)、石某某(女,2003年2月1日,学生)吸食冰毒,具体如下:

2019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购买了冰毒。8月初的一天,因被告人钟某某与女朋友闹矛盾,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玩,被告人李某某当着被告人钟某某的面吸食冰毒,被告人钟某某见状后向被告人李某某提出自己也想吸食,被告人李某某便让被告人钟某某吸食了冰毒。

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和刘某乙、石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与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购买了冰毒后在家中与被告人钟某某一起吸食。

2019年9、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与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次日早上,被告人刘某甲离开被告人李某某家,被告人钟某某来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钟某某又吸食了冰毒。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钟某某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与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二、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先后二次在其与他人合租的租住房内,容留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和石某某吸食冰毒,具体如下: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到被告人钟某某与刘某乙、石某某合租的位于武平县**街道**村**角头**号的租住房内,与被告人钟某某及刘某乙、石某某一起吸食由被告人李某某带来的冰毒。

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携带冰毒回到与刘某乙合租的位于武平县**街道**期**栋**室租住房,准备与刘某乙、石某某一起吸食,因吸毒工具出问题,被告人钟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某过来组装吸食工具。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被告人钟某某的租住房,将吸毒工具组装好后先吸食了冰毒,然后被告人钟某某与刘某乙、石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三、2019年8、9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三次在武平县**街道**首府**栋**梯**室家中,容留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和刘某乙吸食冰毒,具体如下:

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到被告人刘某甲家中,三被告人一起吸食了由被告人李某某带来的冰毒。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和刘某乙二次到被告人刘某甲家中,与被告人刘某甲一起吸食了由被告人李某某带来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石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物证:扣押的冰壶等物证;6.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刘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毅

                                 书记员:钟玉平(代)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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