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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1********,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小区**栋**室(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8日、8月2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决定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二个月。

被告人钟某某,女,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3********,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8日、8月2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决定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二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发现了“**东方”的赌博软件后,在手机上下载了“**东方”APP。该赌博网站提供龙虎斗、百家乐、炸金花等赌博方式,其中龙虎斗为本案主要赌博方式,即用两张扑克牌比大小进行赌博。赌客可以通过网络转账的方式充值、下注,人民币一元算作赌资一分,下注则称为“上分”。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可以逐级发展下一级代理账号,或者直接建立赌博账号用于赌博。发展了次级代理或赌客的代理,可按照其代理账号项下的赌客所输赌资的一定比例获取洗码费。

2019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东方”注册了名为“li****”的代理账号。后李某某陆续在“li****”代理账号项下建立了“llll****” 次级代理账号交给本案被告人钟某某使用,建立了“x****”、“y****”次级代理账号分别交给黄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使用。李某某同时告知了该3人,该次级代理账号下面可以开设赌博账户提供给赌客直接进行赌博,该次级代理账号下的赌客所输赌资一定比例的金额可以作为洗码费返给该次级代理账号使用人。黄某某、杨某甲分别利用次级代理账号“x****”、“y****”建立了赌博账户用于自己赌博。除此之外,李某某还在“li****”代理账号项下建立了“mk2****”、“mk9****”、“mk8****”等多个赌博账户交给朱某甲、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多人用于赌博。赌博过程中,李某某还帮助相关次级代理账号及相关赌博账号使用人在网上充值、上分,并以洗码费的方式获取利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li****”代理账号项下仅三个次级代理账号的下注金额为52465809元。

2019年年底,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李某某提供的“llll****”次级代理账号,建立了“abc6****”、“abc2****”、“lx****”等多个赌博账户,发展了赌客朱某乙、张某某、罗某某及其他多名赌客进行赌博,并帮助赌客充值、上分,并以洗码费的方式获取利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 “llll****”次级代理账号下注金额为51290459元。

2020年4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和钟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了二人用于开设赌场的手机各一部。

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手机等物证;

2.《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朱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东方”网站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以赢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系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莉

检察官助理:郭淑霞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十八张;

3.《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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