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镇**村**组,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街**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经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街**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经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2日,在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367号“文文摩托车维修”店,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收购洪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来的一辆艾玛牌电动车。2019年3月28日,经自贡市沿滩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一辆艾玛牌电动车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公开零售价为人民币2426元。

2、2019年2月24日,在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367号“文文摩托车”维修店,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收购了洪某某盗窃来的一辆脉动牌电动车及十个电瓶。2019年3月13日,经自贡市沿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辆脉动牌电动车、十个天能牌电瓶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公开零售价为人民币4040元。

3、2017年2月17日,在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367号“文文摩托车”维修店,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收购了古某某、曾某某盗窃电瓶7组,2017年3月23日,经自贡市沿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鉴定电瓶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公开零售价为人民币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车一辆、电瓶10个(已返还被害人)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抓获说明、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丙、姜某某、李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自贡市沿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甲、洪某某手机数据、钟某某支付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钟某某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竣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补充材料四份、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