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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门某某等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市场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门某某、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门某某、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中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门某某骑公共自行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一环辅道**号**厂,然后翻窗进入厂内,盗窃了一袋铁和五六个铝合金窗,然后将赃物拉到**的一间废品店销赃。

2、同月中旬的某天凌晨2、3时许,李某某一人骑公共自行车去到**厂,从厂大门进去,盗走一袋铁在**的一间废品店,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

3、同月中旬的某天凌晨3、4时许,李某某和廖某某先后到**厂,后共同拆走铝合金窗盗窃,分别将赃物带至**的一间废品店销赃。

4、同月下旬的某天凌晨3时许,李某某和门某某、廖某某先后去到**厂盗窃,然后三人盗窃三袋铁,将赃物带至**的一间废品店销赃。

5、同月下旬的某天凌晨2时许,李某某、门某某、廖某某三人分别骑公共自行车去到**厂,李某某与门某某盗走400多斤铁材,拉到**的一间废品店销赃。廖某某在工厂地上盗走了部分电线并单独销赃出售。

2019年11月28日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9日、30日抓获被告人门某某、廖某某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门某某、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门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门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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