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71********,汉族,专科文化,灵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合肥市蜀山区**路**花园**栋**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未如实申报财产,于2019年9月17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2日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8********,汉族,专科文化,灵璧县**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灵璧县**镇**村。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文号为(2017)皖1323民初45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灵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位于灵璧县灵城镇东方名城二期东方名郡商住小区项目23号楼、24号楼及30号楼;2017年10月2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文号为(2017)皖1323民初4737、47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灵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位于灵璧县灵城镇东方名城二期东方名郡商住小区项目23号楼501室至504室、601室至604室、701室至704室、801室至804室、901室至904室。
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将灵璧县人民法院查封的东方名郡小区23#、24#、30#楼对外销售,收取认购金2938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闫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变卖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攀登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现羁押在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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