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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阳某某等2人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9199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委**社。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等人通过QQ、微信等平台****,以交友恋爱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虚假理由骗取钱财。其中被告人阳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骗取被害人童某某(系残疾人)共计人民币10600元;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系未成年人)共计人民币13301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被抓获归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手机数据、被害人童某某、邓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冷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现均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卷、光盘二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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