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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阳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2********,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巷。因吸毒,2015年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2019年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92********,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组**号。因吸毒,2014年被株洲市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2016年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被告人阳某某购买毒品的要求和400元赌资毒资后,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与白沙路长沙市芙蓉区**路**路桥下的花坛处向“叔”(在逃,另案处理)购买了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四村长沙市天心区**村堆金家庭**旅馆其开的301**房内容留李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麻古和冰毒)。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被告人阳某某购买毒品的要求和400元赌资毒资后,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与白沙路长沙市芙蓉区**路**路桥下的花坛处向“叔”购买了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四村长沙市天心区**村堆金家庭**旅馆其开的303**房内容留李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麻古和冰毒)。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被告人阳某某购买毒品的要求和400元赌资后,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与白沙路长沙市芙蓉区**路**路桥下的花坛处向“叔”购买了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四村长沙市天心区**村堆金家庭**旅馆其开的301**房内容留李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麻古和冰毒)。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民警在长沙市第三医院门口抓获被告人阳某某。阳某某交代了李某某的信息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此时李某某恰巧打电话给阳某某,阳某某遂约李某某到堆金家庭**旅馆见面。后民警在堆金家庭**旅馆抓获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传唤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经过,吸毒现场指认的照片、手机截屏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3.证人曾运连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玉换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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