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2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县**乡**村**路**区**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20**********,撒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县**乡**村**路**巷**号。
被告人帕某某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20**********,撒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县**乡**村**号。
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阿某某、帕某某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3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阿某某、帕某某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阿某某、帕某某提于2019年12月从新疆**县乘飞机经西安至昆明,后多次转乘黑车到边境,并从中国边境偷渡至缅甸佤邦勐波县一餐馆打工。因近期境外疫情严重,三人相互商量后于2020年4月3日17时左右,从佤邦**县搭乘出租车到中缅**界桩界河缅甸一侧徒步蹚水偷渡至中国境内,当行至**界桩至查缉点附近时被勐康检查站芒信分站民警查获。经审讯,被告人李某某、阿某某、帕某某提对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某某、阿某某、帕某某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阿某某、帕某某提的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轨迹查询、办案说明等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和前科劣迹情况,抓获的经过,本案受案立案的过程,三人的行动轨迹,和办理本案中的有关情况说明;2、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三人结伙偷渡的犯罪事实;3、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证实本案中依法提取三人的手机数据;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三人现场检查和扣押物品的情况,三名被告人对辨认出偷渡地点;5、视听资料:证实抓获现场、审讯过程、手机数据恢复资料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阿某某、帕某某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阿某某、帕某某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阿某某、帕某某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7月20日
附:1.李某某、阿某某、帕某某现提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散卷1份,起诉书1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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