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北京**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号**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为其经营的北京**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从北京宝源广聚商贸有限公司及北京凯天金洋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8张,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79820997.4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3569569.57元。
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企业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慧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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