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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健文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院村**号。2011年8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九个月十五日,同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健文(绰号“猴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2015年4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零五日,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健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陈健文等人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路**KTV的A11房喝酒,期间李某某醉酒后无故冲进**KTV的VIP3房,陈某某等人见状也随之进入,和VIP3房内的被害人唐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李某某、陈健文使用拳头、啤酒瓶殴打唐某某背部,唐某某在躲避李某某等人殴打时还因踩到地上的啤酒瓶碎片导致脚部受伤,房间内的梁某某在现场劝架时被李某某一方的人员用酒瓶砸伤。经法医鉴定,唐某某、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等2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陈健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健文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健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健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继真

检察官助理:仇淑文

2019年12月3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健文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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