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2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里**楼**门**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0********,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路**组。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6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8年2月14日至3月12日;自2018年4月27日至5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8年1月3日至2月14日;自2018年4月13日至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伙同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共同伪造离婚证和户口簿。在明知陈某某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以及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6月2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88号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内,使用上述伪造的身份证件办理了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单元**号房屋过户手续,致使该房屋过户至陈某某名下。

二、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刻有“托兰屯市公安局兴华派出所户口专用”等字样的国家机关印章共计4枚。上述印章均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被深圳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花市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花市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黄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可以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博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贰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