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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镇**村委会*寨**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镇**村***组**号。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我院批准由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董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和尹某某(分案)与李某某、董某某先后偷渡到缅甸勐波维加斯赌场做工,期间四人因是老乡而认识,后因待遇不好,2020年7月20日,四人经商量结伙从缅甸勐波乘车到缅甸邦康,在邦康一司机(未抓获)的安排下乘坐皮划艇偷渡入境到中国勐啊,当日20时许,4人步行至勐啊**路口时,被勐啊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现羁押在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7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随案移送。

3.涉案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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