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李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县,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墨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墨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县,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墨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4日被墨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本案由墨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对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墨脱县公安局执行,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以每本3000元、4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陈某某为布**、扎**、久**等7人共计购买7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中非法获利194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帮助杨**、热**、刘**、徐**、李某某等27人向在微信上认识的代办资格证的苗**、徐**、李**等人,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装载机操作证》、《押运证》共计26本,非法获利2745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为刘**、冉**、白**、程**、刘**、王**、常**等7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但无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已经即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18本,快递单2份,手机2个;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微信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等;
3.证人:徐**、刘**、顿**、古**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墨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桑顿珠
助理检察员:常建楠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人陈某某现在拉萨城关区取保候审、李某某现在墨脱县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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