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逮捕。
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通过**网络招聘失足女陆某某、严某某、邓某某后介绍她们卖淫,卖淫所得则由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与失足女平分。为了介绍卖淫方便,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安排失足女陆某某、严某某、邓某某与其同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栋**房,然后收取她们的房租和伙食费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手机注册工作号微信(微信昵称:“**实习生”和“***”),并通过短信、微信形式发布招嫖信息后冒充失足女(空姐、学生、处女)与嫖客聊天,其中以冒充处女获取更高嫖资,通过购买浸透了鸽子血的棉花团提供给失足女塞进阴道中,谈好卖淫服务价格后,陈某某便将工作手机交给失足女便于与嫖客联系或收取嫖资,再由李某某负责接送前往指定的卖淫地点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收取嫖资扣除接送路费后五五分成。另陈某某也通过微信与其他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相互派单,派单犯罪嫌疑人收取介绍费后,剩余嫖资由陈某某抽取相应提成后再分给失足女。2018年7月份以来,陈某某供述从事介绍卖淫获利139271元。经核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介绍卖淫的违法事实有:
1、2018年10月25日,失足女陆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安排下到**酒店**房与嫖客刘某某进行性交易,事后刘某某支付嫖资2000元人民币。
2、2018年12月15日,失足女陆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安排下到**酒店**房再次与嫖客刘某某进行性交易,事后刘某某支付嫖资2000元人民币。
3、2018年11月12日,失足女严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安排下到**酒店**房嫖客谭某某进行性交易,事后谭某某支付嫖资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2.书证: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严某某、陆某某、刘某某、谭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获利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燕玲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5部。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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