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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介绍卖淫、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3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号。上海市奉贤区**路**号**足浴店经营者。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开发区**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号**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赌博行为,于2015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介绍卖淫罪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上海市奉贤区**路**号秦家足浴店内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介绍店内多名卖淫女上门至嫖客指定的地点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从中牟利。其中,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招嫖介绍卖淫女周某某和嫖客朱某某发生性关系,获利300元;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招嫖介绍卖淫女韦某某和嫖客杨某某发生性关系,获利300元;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招嫖介绍卖淫女韦某某和嫖客李某某发生性关系,获利200元;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招嫖介绍卖淫女王某某与嫖客蒋某某发生性关系,获利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卖淫女周某某、韦某某、王某某与嫖客朱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在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介绍下卖淫嫖娼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号对应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佐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9月2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处扣押手机各一部;

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5.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23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机动车在奉贤区**镇**路**街西约200米处行驶,后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陈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0时50分醉酒后于上址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证实,2020年3月23日2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20年3月23日从被告人陈某某血样(SF-2020-T-66A)内检出乙醇浓度为1.19mg/ml的事实;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军妹

检察官助理:吴玉婷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二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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