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租住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座**室。2019年12月24日因吸毒被西安市雁塔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捕前系西安**云酒业有限公司**。
值班律师李吉环,电话1330915****。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外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捕前租住西安雁塔区**号楼**单元**室。
辩护人唐辉,男,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9257****。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雁塔区**酒店登记开房,为朋友朱某某提供冰毒后与张某某一起吸食。2019年5月至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从一自称“叶子”处多处购买冰毒4克,先后5次在本人租住的雁塔区**路**座**室和雁塔区**路**酒店登记开房与张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吸食后二人曾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给魏某某(另案处理)三次微信转账,以每包7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5包2.5克,所购毒品全部提供给女友张某某在自己租住的西安**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内吸食。
上述事实有查扣的物品清单,吸毒检测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提取的书证,证人证言,案件照片等证据存卷佐证,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场所吸食冰毒,被告人陈某某亦多次为女友购买毒品吸食,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云安平
2020年3月3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3册,光盘14张,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3.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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