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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平舆县清河南路中段月旦岛院内麻辣烫店门前酒后无故殴打苏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喊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又对苏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又与张某某、李某乙、梁某某、王某某等四人在舆隆KTV门前发生打架。经鉴定,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达轻微伤程度,李某乙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居委会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陈某某平舆县中心医院报告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杨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讯问视频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39607080,18703819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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