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长乐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先后于2019年7月26日、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0日、11月25日,本院依法二次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分别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10日、11月11日至25日、1月26日至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24日间,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合伙为欧某某、“财神”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网络开设的“**娱乐茶楼”、“**茶楼”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建立微信群拉人等方式宣传赌博网站,发展社会不特定人员登录赌博网站参与赌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指使黄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财务,由林某某、黄某某交替上班,负责为参赌人员资金结算、引导参赌人员登录赌博网站参赌、宣传赌博网站等,林某某专门负责与赌博网站结算抽成等。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发展下级代理为赌博网站积极发展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截至2019年4月24日林某某、黄某某经手的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7629548.09元,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67700元,其中支付林某某、黄某某工资分别为人民币15000元、1000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州市**区**街道**服装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查获手机1部;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区**镇**村**桥**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查获手机2部。案发后,黄某某帮助被告人李某某退出其保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林某某帮助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江田派出所及玉田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长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户籍证明、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林某某、黄某某支付宝、微信账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黄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结算等,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629548.0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志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均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贰拾捌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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