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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北街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伙同前来劝架的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互殴,造成杨某某双侧鼻骨以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左眼内眦及下睑皮下淤血、鼻背部皮肤淤青,经鉴定,构成轻微伤。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向景山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杨某某等人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代理检察员:  杜兴府

2018年4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四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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